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怀文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浏览 3541 次 发布日期:[ 2012-12-11 ] 字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民事调解书 |
(2007)津高民三终字第40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南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阎秀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阳,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怀文,男,194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系天津市蓟县米兰婚纱摄影部业主,住天津市蓟县商贸街99号。
委托代理人:刘剑,天津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其他商标权权属纠纷
上诉人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怀文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三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原判决第二项,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赔偿金15万元;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2001年7月14日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米兰春天”服务商标。该公司自获得“米兰春天”商标专用权后,一直使用至今。2005年3月9日,作为从事婚纱摄影的个体工商户李怀文在天津市工商局蓟县分局注册了“天津市蓟县米兰春天婚纱摄影部”,并在其门店、网页等营销活动中突出使用 “米兰春天”字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怀文立即停止使用“天津市蓟县米兰春天婚纱摄影部”名称,立即停止与“米兰春天”注册商标有关的商业活动。
(二)李怀文自愿给付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人民币31000元(已执行完毕)。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四)一审诉讼费3300元,二审诉讼费3300元,由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自愿全部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耀建
审 判 员 张 妍
代理审判员 陈灿平
二○○七年十一月 十日
书记员 张博雅 |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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