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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酒厂对湄潭张先生提起商标异议案

浏览 3324 次 发布日期:[ 2008-5-21 ] 字号:

    2008年5月,贵州茅台酒厂对湄潭县张先生的商标在公告期内以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并影响的商标及该商 标与茅台酒厂驰名商标“茅台”近似等依据为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撤销张先生商标的注册公告,做出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贵州华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被张先生选择作为代理人参加异议程序的答辩。在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对案情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凭借娴熟的商标法律业务功底,收集了充足的证据材料并及时提交国家商标局,积极向商标局提出自己对案件的意见和看法,在异议程序过程中出色地履行了代理人的法律职责,努力维护委托人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国家商标局裁定:异议人贵州茅台酒厂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对张先生的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责任编辑:石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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