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著名商标管理办法》出台
浏览 2037 次 发布日期:[ 2013-9-27 ] 字号:
近日,贵州省工商局出台《贵州省著名商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贵州省著名商标的使用行为,加强对著名商标的管理和保护。
《办法》规定,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应指导企业依法使用和管理著名商标,并加强对著名商标的监督管理和打假维权工作。县级工商局每年要走访辖区内的著名商标企业,详细了解企业存在的困难问题、维权要求和著名商标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工商机关对辖区内著名商标有效期进行登记,及时掌握著名商标的延续时间,在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对企业进行延续提醒。对已失效的著名商标企业依然使用“贵州省著名商标”标识和文字的及对在非核准的商品类别使用著名商标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的,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处罚。
《办法》规定,著名商标企业如出现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欺骗手段获得贵州省著名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擅自超出所核定的使用范围,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著名商标所指的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被有关管理部门通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核实,但情节轻微的;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的;经营发生严重亏损,面临被兼并、转产、破产的;有其他损害著名商标声誉行为的等七种情形之一的,省工商局将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暂缓延续确认的处理。
《办法》指出,拥有著名商标的企业如出现标注著名商标的产品多次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被执法机关处罚,且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经营发生严重亏损并已被兼并、破产的;收到贵州省工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或被通报后3个月内未进行整改的;发生其他严重损害著名商标声誉行为等六种情形之一的,省工商局依照《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撤销其著名商标。
据悉,自2006年正式启动著名商标认定以来,贵州省工商局先后认定1194件著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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