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例颜色组合商标纠纷宣判
浏览 2206 次 发布日期:[ 2013-12-31 ] 字号:
绿色车身、黄色轮胎的收割机涂装是世界农业机械巨头——美国迪尔公司的一大特色,这家企业日前赢得了我国首例颜色组合商标侵权纠纷案的胜利。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迪尔公司诉九方泰禾国际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方泰禾青岛公司)、九方泰禾国际重工(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九方泰禾北京公司)商标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迪尔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费用共计45万元。 消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据迪尔公司介绍,其于2005年2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上绿下黄的颜色组合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农业机械等第7类商品上,其中绿色用于车身,黄色用于车胎。
2011年,迪尔公司发现九方泰禾青岛公司和九方泰禾北京公司在生产、销售和网络宣传其产品的时候使用与引证商标近似的标志,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引证商标的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迪尔公司在申请引证商标时,表明该商标是颜色组合商标,并明确引证商标的具体使用位置和使用方式。据此法院对两被告提出的引证商标是两种颜色组成的图案商标这一抗辩理由未予支持。九方泰禾青岛公司和九方泰禾北京公司生产、销售的收割机车身使用了绿色涂装,轮胎则使用黄色。这种颜色组合与引证商标相比不仅颜色相同,具体颜色的使用位置也相同,与引证商标的排列组合方式一致,构成相同商标。九方泰禾青岛公司和九方泰禾北京公司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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